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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7 | 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對象及作業方式」 環保署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電子網路化,將自97年9月1日起正式上路,屆時業者透過網路可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的申請、變更或展延,預估將有8,000餘家公私場所受惠。 環保署表示,為達預防污染於未然,環保署公告指定應申請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要求應提具規定文件向環保局申請,通過後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電子網路化實施後,業者可隨時查詢並複製申請資料,無需重新鍵製,簡化文書處理時間。同時該系統亦提供初步檢視資料及協助掌握審查進度的功能,並與本署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結合,提供業者更多資訊查詢管道,達成便民化之目的。 本項便民措施將採二批次實施,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第一類固定污染源屬第一批,將自97年9月1日起實施,預計有1,126張許可證將於第一批次中提出申請;另屬指定公告之第二類固定污染源,將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預計有10,116張許可證將於第二批次中提出申請;其申請類別則包含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作業。 環保署為輔導業者瞭解電子網路化申請作業流程及系統操作方式,已提供電子網路化申請系統測試網站,並提供申請作業流程及操作方式說明,申請業者可逕行下載相關資料,網址為(http://airwww3.epa.gov.tw/login.asp,測試帳號為test1234,測試密碼為test1234)。在97年9月1日正式上路前,環保署及各審核機關將陸續辦理約10場次以上宣導說明會。環保署呼籲業者可事先至測試網站測試,並參加宣導說明會,即早熟悉操作及各項申辦流程,依規定辦理電子網路化申請,節省文書處理作業。 |
| 2008.08.08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增列氮氧化物優惠費率 環保署為進一步鼓勵業者致力於氮氧化物污染物減量,於97年8月5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增加對裝(設)置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排放氮氧化物濃度低於40ppm,或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排放標準值、環境影響評估排放濃度承諾值百分之80者,給予6折優惠,實施後至少有38家公私場所適用,增加投資SCR操作成本,使其防制效率自70﹪提昇至90﹪,將每年氮氧化物排放量79,700公噸,降低為63,131公噸,預估每年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量達1萬6千餘公噸。 環保署表示,為提高業者改善之誘因,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固定污染源,如果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100ppm,或者氮氧化物濃度比現行排放標準值低50%以上,而且該污染源排放量占全廠總排放量30%以上者,給予8折優惠,最高折扣可達4折,如排放濃度低於50ppm,則該污染源排放量得以9折計算,對做得愈好,給予折扣愈高,相對繳費愈少的鼓勵。 鑒於目前去除氮氧化物最有效的控制設備為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可將控制效率自70﹪提升至90%,但所需設置及操作成本較高,每年約增加1仟餘多萬元處理成本,因此對裝設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排放氮氧化物濃度低於40ppm,且低於排放標準或環境影響評估排放濃度承諾值百分之80者,再給予6折優惠,以提高業者改善誘因,同時達到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符合利用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經濟誘因,達改善空氣品質之目的。 環保署呼籲本項規定自97年10月1日起適用,主要係配合第4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時間,請公私場所應擅用本項利多,強化氮氧化物減量排放工作,善盡產業保護環境責任,並提升產業形象。其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詳如(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 |
| 2008.06.05 | 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電子網路化即將上路 為達預防污染於未然,環保署公告指定應申請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要求應提具規定文件向環保局申請,通過後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電子網路化實施後,業者可隨時查詢並複製申請資料,無需重新鍵製,簡化文書處理時間。同時該系統亦提供初步檢視資料及協助掌握審查進度的功能,並與本署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結合,提供業者更多資訊查詢管道,達成便民化之目的。本項便民措施將採二批次實施,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第一類固定污染源屬第一批,將自97年7月1日起實施,預計有1,126張許可證將於第一批次中提出申請;另屬指定公告之第二類固定污染源,將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預計有10,116張許可證將於第二批次中提出申請;其申請類別則包含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作業。環保署為輔導業者瞭解電子網路化申請作業流程及系統操作方式,已提供電子網路化申請系統測試網站,並提供申請作業流程及操作方式說明,申請業者可逕行下載相關資料,網址為http://airwww3.epa.gov.tw/login.asp,測試帳號為test1234,測試密碼為test1234。(http://airwww3.epa.gov.tw/login.asp) |
| 2008.03.21 | 全面電子化 空水廢毒許可證申請網路行得通 環保署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去年8月1日整合上路,業者透過單一入口網站就可以確認及填報許可基線資料,及辦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或異動。環保署今年更將整併空、水、廢、毒12項許可證專用表單網路化,目標鎖定全面電子化申請,提供業者更便捷的申請管道。環保署統計,目前具二種污染源以上被列管的7,206家事業,已經有6,939家上網確認基線資料,確認率達96%,成效顯著。環保署表示,為進一步輔導所有被廢棄物列管的業者使用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或異動,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已於今年2~3月即全面於各縣市辦理97場宣導說明會。並規劃將第二代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系統整合至系統內,提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線上申請許可證便利性,加速環保局進行線上審查作業。另外,環保署也規劃建置列管事業管制編號核發系統(EUIC)與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結合,作為EMS系統的前端發號機制,將可以達成事業列管狀態的統一。 |
| 2008.03.17 | 管制膠帶製造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 環保署為加強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管制工作,已於97年3月17日發布施行「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膠帶生產過程所使用含有機溶劑原(物)料,主要成份包括乙酸乙酯、甲苯、正庚烷、丁酮及丁醇等,長期暴露會導致肝臟受損、中樞神經抑制、神經損害甚至腦部的永久傷害;且其中甲苯及丁醇的臭氧最大增量反應性(MIR)值為2.7,屬臭氧生成潛勢大的物種,有必要管制,環保署乃訂定「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主要為年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50公噸以上業者(預計納管29家)。本標準管制重點主要按業者原(物)料使用規模,規定製程廢氣應以圍封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收集,透過此規定可使廢氣收集效率明顯提升,改善逸散情形並提高後端廢氣防制設施之處理效率。另亦參考現行控制技術發展水準,要求防制設施處理效率應達90%,始得排放,並針對規模較大者,訂定其VOCs排放標準應符合3.8公斤/小時之規定。此外,為有效掌握污染源操作與污染排放情形,亦於標準中明定各項重要原(物)料使用、排放量計算、監檢測作業與防制設備相關儀表設置、紀錄與校正等規定。環保署表示,目前納管的膠帶製造業者,多已設置防制設備處理其製程廢氣,未來業者因應本標準實施的改善重點,應為廢氣收集方式之改善、防制設備處理效率未達90%的效率的提升,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超過3.8公斤/小時的改善,對業者衝擊不大,整體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效益最高可達約24,000公噸。 |
| 2008.03.07 | 污染減量有好康,空污費減免辦法正式上路 環保署已於97年3月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對裝設及有效操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之業者,將減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最高可獲得30%減免額度。減免項目主要有兩大項,一為防制設備購置成本的減免,主要基於考量業者新增設防制成本的負擔,降低業者投資防制設備支出,提高業者裝設污染防制設備意願;另一為防制設備操作維護耗材費用的減免,進而鼓勵業者維持防制設備的最佳操作狀況。業者新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便可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最高可獲得購置成本的30%減免額度,若是在91年後才設置的既存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也有15%減免額度;另外,如果業者不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或已取得購置成本減免額度5年以後,亦可提出耗材減免申請。詳細公告內容請逕至環保署網站查詢(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4&lname=0650) |
| 2007.12.03 | 環保署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環保署業於民國96年11月30日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要針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分期繳納等作業進行修訂。包括經濟出現狀況者,最高可分24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減輕業者負擔。環保署近年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時,發現部分業者常因申報作業疏忽,導致費額短繳或溢繳,因此,環保署針對業者常犯錯誤原因進行修正,以減少業者申報錯誤。另外,配合政府電子化及簡化申報作業,修訂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或應進行定期檢測之公私場所,應以網路方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而對排放量較小的公私場所,由每季申報調整為每年乙次,以減輕業者行政作業之負擔。另對公私場所因天然災害或應補繳空氣污染防制費金額超過新台幣30萬元,且經濟出現狀況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高可分24期,本署希望在兼顧情與法的情形下,協助業者完成應儘之義務。相關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
| 2007.11.25 | 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環保署於96年11月21日修訂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修正變更之條件內容,有效降低小廠增量變更案件之行政負荷,並納入大型污染源之整廠(場)增量管制規定。(二)增列規範新污染源應設置排放管道之規定。(三)增列現場勘查作業。(四)增列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之核定方式。(五)針對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之推估依據,修正引用監測、檢測數據之原則。(六)因應空、水、廢、毒基線資訊系統整合作業,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公私場所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規定等多項措施。相關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
| 2007.10.20 | 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為從源頭管制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以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於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範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使用之汽油與柴油成分,販賣或使用該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依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因本公告實施以後,對於營建工程之義務人認定時有爭議,經檢討後,環保署爰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自本公告刪除,將之納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中予以管制;復以本公告內容原係參考移動污染源之「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而訂定,刪除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止,汽油成分限值表,以及修正柴油成分限值之芳香烴含量限值以重量百分比表示。詳細公告內容請逕至環保署網站查詢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
| 2007.10.16 |
改善污染,環保局協商焚化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為持續改善本市空氣污染問題,同時因應空氣品質不良之主要指標污染物-臭氧之前驅物(氮氧化物)減少排放,環保局自96年5月起分別與轄內3座垃圾焚化廠進行氮氧化物減量協談,由學者專家、環保局及焚化廠共同參與。經訪視及座談後,3座焚化廠均正面回應並採取相關減量措施以減少源頭氮氧化物生成或加強管末防制效率之提升,追蹤96年7月~9月之氮氧化物排放監測數據與95年同期進行比較,每一公噸垃圾燃燒所產生之氮氧化物排放量以由95年7~9月平均0.976公斤降低96年7~9月平均為0.893公斤,降幅約8.5%。環保局表示,希望民間企業與市民共同參與,產業界可改潔淨生產技術並維護週遭環境;一般民眾可由節約能源做起,為大家的清新生活環境共同努力。 |
| 2007.09.12 |
修正固定污染源「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依環保署統計資料,全國空氣污染陳情案件自91年約3.3萬件逐年增加到95年約4萬件,其中屬惡臭陳情案件則自91年約佔陳情案件總數百分之53比例,於95年迅速攀升到百分之77,顯示惡臭污染已成為民眾注目之焦點。原「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自81年訂定發布以後均未修正,部分標準值已不合目前民眾生活品質需求。為提升對民眾生活品質之保障,環保署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附表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值,將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修正為異味污染物,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另行公告異味污染物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其定義為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以臻明確。並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管制趨勢,加嚴異味之排放標準限值,新設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加嚴為三十,以督促業者於興建規劃時,對污染防制設施作妥善設計,預防異味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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